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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实施意见
近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《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》的实施意见,其中提到: 按职责分工,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在役时间超过15年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;到2025年,细颗粒物(PM2.5)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,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域以及东北地区、天山北坡城市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,禁止新建、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,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。严格执行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 年本)》,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,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,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;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,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,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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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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